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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雷小玲与赵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玲,赵光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673号原告雷小玲,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赵光田,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小玲与被告赵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小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小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小玲负担。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永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