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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吴磊与广州茶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茶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茶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谭琼。委托代理人:刘枝桂,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宜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磊,住湖北省天门市。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8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内,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聚德路299号201自编202房,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碧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