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环县永盛农贸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付建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永盛农贸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付建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302号原告环县永盛农贸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县环江大道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敬廷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会生,该公司副董事长。被告付建中。本院在审理环县永盛农贸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付建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环县永盛农贸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其已与被告付建中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环县永盛农贸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永盛农贸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环县永盛农贸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钟 生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敬 向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