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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汪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汪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文兵速 录 员  陈祖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