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商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苏慧与宿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苏慧,宿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商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苏慧,居民。委托代理人解兆明,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六盘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耿志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苏慧与被上诉人宿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商初字第0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苏慧的委托代理人解兆明,被上诉人宿迁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4)宿豫商初字第04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张苏慧已向本院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2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魏良军代理审判员 张 熠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冬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