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周大福、刘春旭与黄加洪、李琼、成都市宏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罗天羽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福,刘春旭,黄加洪,李琼,成都市宏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罗天羽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2916号原告周大福,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刘春旭,女,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雒城镇。被告黄加洪,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关帝村*组。被告李琼,女,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关帝村*组。被告成都市宏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邛崃市卧龙镇金龙村龙潭街37号。法定地标人黄加洪。被告罗天羽涵,男,汉族,1991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天台山镇凤乐村*组。原告周大福、刘春旭与被告黄加洪、李琼、成都市宏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罗天羽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大福、刘春旭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大福、刘春旭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福、刘春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1.5元,由原告周大福、刘春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牟志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