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江少山与邸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少山,邸之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689号原告:江少山,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邸之栋,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江少山与被告邸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傅诗庆审 判 员 郁 莉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玥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