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黄彩松,湖北省公安县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离婚诉讼。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