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刑自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刑自立字第00001号自诉人赵士琼。自诉人赵士琼于2015年5月18日以王晓林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赵士琼控诉王晓林挑动相关部门、相关人对其非法拘禁、毒打,但没有提供王晓林对其非法拘禁证据材料,自诉人赵士琼的控诉,证据不足,不予受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赵士琼的控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