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崖商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强与宋海滨、赵砚芬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宋海滨,赵砚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商初字第64-1号原告张强。被告宋海滨。被告赵砚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宋海滨、赵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的房产和存款,并提供原告自有的位于荣成市青山南区28号楼403室楼房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申请保全人,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张强所有的位于荣成市青山南区28号楼403室楼房;查封期限为2015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止。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