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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新创手机店与盛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新创手机店,盛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379号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大南新创手机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负责人:朱建新,该店店长。委托代理人:林莉,女,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盛云,女,1988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大南新创手机店诉被告盛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于温州市鹿城区大南新创手机店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观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周附:本案件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