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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9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余村与林彤、袁传兴、张燕忠、林宝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余村,林彤,袁传兴,张燕忠,林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61-1号申请执行人黄余村,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彤,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干部,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袁传兴,男,1979年12月31日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燕忠,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宝强,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已向被执行人林彤、袁传兴、张燕忠、林宝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彤、袁传兴、张燕忠、林宝强立即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彤、袁传兴、张燕忠、林宝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彤、袁传兴、张燕忠、林宝强的银行存款11万元;二、提取被执行人林彤、袁传兴、张燕忠、林宝强的工资(收入)11万元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彤、袁传兴、张燕忠、林宝强价值相当于1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东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