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吴继仁与薛四虎、王喜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继仁,薛四虎,王喜胜,晋城市日中天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吴继仁,农民。被申请执行人薛四虎,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喜胜,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日中天选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杰,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继仁与被执行人薛四虎、王喜胜、晋城市日中天选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薛四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薛四虎分别于2015年1月19日、2015年3月23日、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25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王喜胜在中国工商银行阳城县支行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扣划至本院,并分别于2015年2月9日、2015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吴继仁退还执行款3760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