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市民初字第3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陶香桂与翟保证、翟云飞房屋买卖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香桂,翟保证,翟云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市民初字第3715号原告陶香桂,女,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张淘,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系原告陶香桂之女)。委托代理人乔军,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保证,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被告翟云飞,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系原告翟保证之子)。两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饶非,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香桂诉被告翟保证、翟云飞房屋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陶香桂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香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5元,减半收取5607.5元,由原告陶香桂负担。审 判 长 马 荣代理审判员 安 宁人民陪审员 张淑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