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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张菊花与胡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花,胡晓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516号原告张菊花,女,汉族。被告胡晓国,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菊花诉被告胡晓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菊花诉称,2015年2月7日和2015年2月9日,被告胡晓国以有紧急事为由分两次借去原告现金共计55000元,声称几天后还清,但借款后至今未还分文。现要求1、被告胡晓国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当庭提交如下证据:借条2份,拟证明被告胡晓国分别于2015年2月7日、2015年2月9日向原告张菊花借款共计50000元的事实。被告胡晓国辩称,原告张菊花于2015年2月7日和2015年2月9日,先后两次在定西市安定区欧康陇中缘休闲会所组织9人进行拖拉机纸牌赌博活动,张菊花不但提供赌资,而且10抽1,被告在两次赌博活动中,第一次输了三万,第二次输了两万,张菊花逼迫写下三万和两万的借条。被告未向法庭当庭提交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庭审出示的证据系原件,无明显瑕疵,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胡晓国于2015年2月7日向原告张菊花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于2015年2月9日向原告张菊花借款人民币20000元,共计借款50000元。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事实有借条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庭审出示的证据只能证明向被告胡晓国提供了50000元借款,且被告胡晓国认可出具的50000元借条,被告胡晓国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诉请的5000元没有证据印证,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晓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菊花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张菊花负担53元,由被告胡晓国负担5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利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