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袁华与如仙古丽•吾布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袁华,女,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库车县。被告如仙古丽·吾布力,女,维吾尔族,新疆库车县人,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华诉被告如仙古丽·吾布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袁华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辛伟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晏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