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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孟秀芬与孟锋恩等产品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秀芬,孟锋恩,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572号原告孟秀芬,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孟锋恩,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大道东。法定代表人梁庆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子辰,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秀芬诉被告孟锋恩、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亮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晓亮,人民陪审员申振宇、程鹏飞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秀芬、被告孟锋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但提交了质证意见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秀芬诉称,原告于2010年12月份从被告孟锋恩处购买格兰仕空调一台。2014年6月25日,该空调突然起火,烧毁原告大量财物,并且房屋内部装修严重损坏,需要重新装修才能入住。火灾事故经安阳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系空调电源线插头质量问题引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经河南正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价值为57816元。原告儿子刚刚结婚的婚纱照一套也在火灾中损坏,原告婆婆也在火灾事故中受到惊吓,二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原告要求生产者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和销售者孟锋恩共同赔偿原告损失67816元,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孟锋恩辩称,原告孟秀芬购买被告孟锋恩格兰仕空调是事实。购买后原告因空调自动启动找其反映过一次,后原告移动空调后又因空调自动启动找其反映,其到原告孟秀芬家察看,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就让原告打格兰仕售后服务电话解决。原告家发生火灾是事实,原告提供的受灾照片也是真实的,但发生火灾的原因经安阳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是空调插头引起的,空调插头是原告从其他地方购买的,作为销售者的被告孟锋恩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河南正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火灾事故损失评估偏高,被告不予认可。被告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辩称,格兰仕空调是经过国家强制认证的合格产品,造成原告家失火的原因是原告自行安装的电源插头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短路起火,插头不是被告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公司提供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原告购买的空调不是格兰仕售后中心安装的,并且原告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电源短路装置,被告已经尽到了足够的警示义务,不存在过错,同时原告在关闭空调后没有关闭电源也存在过错。被告对河南正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书合法性和真实性不予认可,火宅的发生与被告格兰仕公司也无关联性,法院应驳回原告孟秀芬对被告格兰仕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孟秀芬2012年12月份从被告孟锋恩开办的家电商场处购买了一台分体式房间空调器。原告孟秀芬购买的分体式空调系被告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被告孟锋恩派人到原告孟秀芬家安装空调,插头由原告孟秀芬购买由安装工人安装,但没有安装电源短路装置。购买后原告孟秀芬发现空调有自动启动现象,遂找被告孟锋恩反映,被告孟锋恩到原告家察看,没有发现问题产生的原因。后原告孟秀芬移动空调,按照被告孟锋恩给其提供移动安装空调人员名片找人移动安装了空调。2014年6月25日原告孟秀芬家发生火灾,事故经安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向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送空调电源线及其连接的插座检验,安阳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点位于空调电源线插头处,火灾原因系短路所致。被告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分体落地式房间空调器使用安装说明书载明“为确保您正确使用本机,购机后,请务必仔细阅读与使用说明书装在一起的《售后服务指引》,并向您附近的格兰仕空调顾客售后服务中心联系安装事宜”。原告孟秀芬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经河南正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损失为57816元。火灾损害了原告儿子婚纱照一套。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安阳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书一份、照片七张、评估报告一份,被告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一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书一份、安装使用说明书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孟秀芬购买被告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空调,其使用说明书载明应该由格兰仕售后中心安装,并且安装电源短路装置,但被告孟锋恩作为销售者无视使用说明书规定,选派非专业安装人员安装空调,致使空调存在安全隐患。当该空调使用过程中出现非正常情况时,也没有引起被告孟锋恩足够重视,对自动启动问题进行解决。安阳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事故的原因系短路所致,起火点位于空调电源线插头处,也证明了空调没有按照使用说明书安装电源短路装置的危险后果,故被告孟锋恩作为销售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安阳县公安消防大队送检的材料不包括被告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空调,被告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也没有证明其生产经孟锋恩销售给原告孟秀芬的空调没有质量问题,且其也对生产销售的空调没有严格跟踪,保证空调由其售后中心安装,对火灾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故原告孟秀芬家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孟锋恩、被告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鉴于原告孟秀芬作为一名成年人,购买空调后,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阅读空调使用安装说明书,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孟锋恩、被告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承担火灾事故50%的责任为宜。火灾造成原告儿子新婚婚纱照一套损坏,原告婆婆也在火灾事故中受到惊吓,原告的精神损失定为30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锋恩、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孟秀芬损失60816元的50%即3040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3575元,由原告孟秀芬负担1787.5元,被告孟锋恩、格兰仕(中山)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7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张晓亮人民陪审员  申振宇人民陪审员  程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