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郑俭与宋青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俭,宋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0291号原告郑俭。委托代理人吴文俊,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志锋,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青。委托代理人金旭东,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郑俭诉被告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宋青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无锡市新区,本案应由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宋青的经常居住地为无锡市新区,故被告提出本案应由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宋青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