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8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与江苏天地龙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黄海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江苏天地龙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黄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89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60号。负责人缪纪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勤裕,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伟荣,该行员工。被告江苏天地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云溪路3号(宜兴市西郊工业区内)。被告安徽省黄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D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宜兴支行)与被告江苏天地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龙公司)、安徽省黄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宜兴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农行宜兴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行宜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116元,减半收取835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农行宜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姚剑梅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花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