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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行立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兰巨友与鞍山市教养院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巨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鞍行立字第20号起诉人:兰巨友,男,194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2015年5月26日,兰巨友以鞍山市教养院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1960年4月9日由鞍钢运输部(现铁运公司)申请,经市人委批准,没有教养审批手续、没有法律程序就对我进行劳动教养一事彻底平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本院认为:鞍山市教养院对兰巨友的教养虽属行政行为,但该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而1957年8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兰巨友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兰巨友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胡 明代理审判员  李尧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