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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张某某,193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赵某某,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赵某某,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赵某某,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朝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