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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58号陈雅馨与陈炳超抚养费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汉族,2005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理人:谭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某乙,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的抚养费3500元及迟延履行的双倍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的义务,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车管、国土、房产管理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征询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件经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已经符合结案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景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