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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十堰龙涛投资有限公司与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孙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龙涛投资有限公司,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孙斌,王琳,十堰东胜工贸有限公司,黄福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31号原告十堰龙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明轩,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王富海,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马路村*组。法定代表人孙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孙斌,其它情况不祥。被告王琳,其它情况不祥。被告十堰东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街办马路村*组。法定代表人黄福堂,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黄福堂,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献真路6号1栋1单元101室。原告十堰龙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孙斌、王琳、十堰东胜工贸有限公司、黄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十堰龙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龙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十堰阜祥达工贸有限公司、孙斌、王琳、十堰东胜工贸有限公司、黄福堂的起诉。诉讼费7590元(原告十堰龙涛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13800元),由原告十堰龙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210元退给原告十堰龙涛投资有限公司。审判员  徐守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