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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成谷种诉被告戴连勇、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谷种,戴连勇,陈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成谷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春建,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连勇。被告陈小燕。原告成谷种诉被告戴连勇、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生路的委托代理人陈春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连勇、陈小燕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谷种诉称,2014年9月30日被告戴连勇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100万元,后偿还了5万元。余款95万元被告于2014年10月14日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戴连勇、陈小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被告戴连勇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成谷种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2014年10月被告戴连勇偿还了5万元,余款95万元于2014年10月14日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查,被告戴连勇、陈小燕于2014年5月11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8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戴连勇出具的借条、还款计划各一份、转账明细、兴化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离婚登记信息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戴连勇向原告成谷种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陈小燕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时戴连勇明确表示该借款为其个人债务,也无证据证明两被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该债务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此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约定月息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连勇、陈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成谷种借款95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300元由被告戴连勇、陈小燕负担。公告费200元已由原告垫交,故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间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13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审 判 长  吴宇宏人民陪审员  孔祥宏人民陪审员  杜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