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乌苏鑫海化工有限公司与张卫刚,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乌苏市鑫海化工有限公司,张卫刚,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申字第6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乌苏市鑫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鸿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王培战,新疆奎屯市团结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卫刚,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塔城市供电公司职工,住塔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北京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341569-X。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人:谢宏东,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案外人)乌苏鑫海化工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张卫刚与被申请人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塔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案外人乌苏鑫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侯鲁新审判员 卜咏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惟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