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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9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马强等与何秉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马勇,何秉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9746号原告马强,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原告马勇,男,1989年7月3日出生。被告何秉武,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红军,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马勇诉被告何秉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马强、马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马强、马勇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 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宇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