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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艳与被告史彩萍、马红芳、乌鲁木齐联家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史彩平,马红芳,乌鲁木齐联家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0-4号原告:李红艳。委托代理人:张超,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斯保力,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彩平。被告:马红芳。委托代理人:李晴晴。第三人:乌鲁木齐联家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强,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艳与被告史彩平、马红芳及第三人乌鲁木齐联家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艳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艳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退还35元。应收受理费35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34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雪莉人民陪审员  屈震旦人民陪审员  吕传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