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世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世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世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口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委托代理人闫宏,该公司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永清,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张家口市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纬一中路前屯村委。法定代表人马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宏,该公司副总经理。张家口市世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家口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家口市世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世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于2015年5月28日与被执行人张家口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张家口市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张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喜运、聂文亮、冯记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福 前附: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