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曲文辉诉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文辉,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589号原告曲文辉,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赵长江,黑龙江赵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虎,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曲文辉与被告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路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文辉委托代理人赵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6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并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2年8月26日前一次性还款。借款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35万元,剩余25万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2年7月26日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于2012年8月26日一次性偿还。证据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卡部分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从借款后陆续向原告工商银行卡还款,总计35万元,尚欠25万元一直未还,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14年2月11日。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原告陈述及举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2年8月26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原告部分借款,尚欠25万元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曲文辉借款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均由被告李虎负担(上述款项原告曲文辉已预交,被告李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曲文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路 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