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7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715-2号原告张家港市华福氨纶纱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宝胜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金兰商初字第1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家港市华福氨纶纱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619185.5元及利息(利息按调解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9471元(已退还原告)、执行费95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需较长一段时间,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71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政文审 判 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祝晓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严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