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伟与被告戴伟民间借贷解除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孙伟被告戴伟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郯民初字第13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戴伟在银行的9万元工资、存款(账号:6228481826849021362)予以冻结。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戴伟在银行的9万元工资、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柯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