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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伟与被告戴伟民间借贷解除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孙伟被告戴伟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郯民初字第13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戴伟在银行的9万元工资、存款(账号:6228481826849021362)予以冻结。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戴伟在银行的9万元工资、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柯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