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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国仕、宋学先、赵荣伦、白兆福、周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黄海大街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单宝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男。被执行人:张国仕,男。被执行人:宋学先,男。被执行人:赵荣伦,男。被执行人:白兆福,男。被执行人:周洪林,男。申请执行人大连欣弘投资有司与被执行人张国仕、宋学先、赵荣伦、白兆福、周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庄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2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750000元、利息650212元、延迟履行债务利息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88元、执行费1790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五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