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培芝诉被告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红李春永叶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培芝,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红,李春永,叶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周培芝,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叶俊红,经理。被告宋红,女,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春永,男,住址同上。被告叶俊红,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芝诉被告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红、李春永、叶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10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