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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65号申请人: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梅某某。申请人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梅某某名下价值1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徐有宝向本院提供中国建设银行内的170万理财产品及利息收入的协议约定账户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申请人张某某、梅某某名下价值160万元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二、冻结担保人徐有宝中国建设银行内的价值170万元理财产品的及利息收入的协议约定账户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      怡      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