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额垦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黄渊欢与黄堂亮、罗崇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渊欢,黄堂亮,罗崇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垦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黄渊欢,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建安小区。被告黄堂亮,男,汉族,出生不详,个体,住皮革厂家属区。被告罗崇旺,男,汉族,出生不详,个体,住第九师原皮革厂平房住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渊欢诉被告黄堂亮、罗崇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渊欢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渊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渊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黄渊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格日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