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唐质亮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质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769号罪犯唐质亮,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宜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质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1年2月16日、2012年6月28日、2013年9月24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质亮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唐质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2.9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唐质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质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