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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鹏诉马建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鹏,马建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朱鹏(曾用名朱虎虎),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悦乐镇悦乐行政村朱堡子自然村、。被告马建平,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悦乐镇杜河行政村杜河自然村、。原告朱鹏与被告马建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鹏与被告马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鹏诉称:2011年9月份,被告马建平承揽华池县五蛟长实作业区53站彩钢房工程承建工程后转包给他,完工后,分几次付给他部分工程材料款,目前尚欠2万元工程款,双方约定利息0.015元,并约定一月后付清,后经多次索要,被告置之不理,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拖欠2万元工程款及(从2012年6月6日至2015年5月8日)利息1152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质证、认证情况:2012年6月6日马建平署名的“今欠朱虎虎彩钢材料工时费合计壹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元)”欠条1张,证实被告马建平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被告马建平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他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属实,但没有约定利息,因别人也欠他工程款,故没有归还,已向原告支付97000元,只剩余20000元未归还。被告马建平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被告马建平承揽华池县五蛟长实作业区53站彩钢房承建工程,后转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无钱给付。2012年6月6日被告给原告写了“今欠朱虎虎彩钢材料工时费合计壹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元)”欠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几次给付97000元,现剩余2万元一直推托未给付,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马建平承揽工程后没有亲自完成彩钢建设工程又转包原告,其转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有过错,但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程承建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支付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材料及工时费2000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所写欠条上并未约定,原告又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双方另行约定了利息,故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马建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鹏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马建平负担290元,退付29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延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