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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张广安与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安,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安,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张利宁,总经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民一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广安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养老保险等费用共计15,994.98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张广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彬审 判 员  刘 石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