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钟建生、钟福生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钟建生,钟福生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航。被告钟建生,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钟福生,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建生、钟福生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4元,减半收取4607元,由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德 金审 判 员 郑 振 峰代理审判员 桂 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金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的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