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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钟建生、钟福生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钟建生,钟福生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航。被告钟建生,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钟福生,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建生、钟福生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14元,减半收取4607元,由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德  金审 判 员 郑  振  峰代理审判员 桂    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金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的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