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长维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长维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650号罪犯林长维,别名林维维,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台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长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余刑释放,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林长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嘉奖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长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被监狱嘉奖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林长维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嘉奖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林长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长维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