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贵平与李希中、李桂清、李桂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平,李希中,李桂清,李桂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李贵平,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被告李希中,男,1945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李桂清,男,1969年1月9日出生。被告李桂有,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平与被告李希中、李桂清、李桂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平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贵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李贵平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