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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谢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谢某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翔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长青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伟,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永强,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某某,男,系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陆威,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大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永强,被告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陆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谢某某原系原告公司员工,双方于2014年1月2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3月19日,被告驾驶原告的陕C420**号东风牌半挂牵引车由宝鸡向四川拉运甲醇,车行在凤县境内发生事故,被告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程序的情况下,自动离职一年不来公司报到及上班工作,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认定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有也应依法解除。如果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发出通知,现在当庭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凤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劳动关系成立违法,应依法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谢某某辩称,原告在起诉书中已经承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谢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目前内固定还未取出,还在休养中,双方至今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故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出示了下列证据:1、裁决书一份,证明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程序。2、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关系,且约定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3、汽车驾驶员岗位职责和考勤表,证明旷工五日以上视作自动离职,同时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在发生事故以后再没有上班。被告谢某某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如果有原件核对的话对合同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对证据3中驾驶员岗位职责不予认可,对考勤表无异议,因为被告受伤后一直在治疗中,没有上班属实。被告谢某某未提供证据。经过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证据1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过了仲裁程序,予以认定。证据2无原件可供核对,对劳动合同条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由于原、被告对签订过劳动合同一节陈述一致,故对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被告谢某某在原告公司从事危货车辆运输汽车驾驶员工作。2014年3月19日3时49分许,被告谢某某驾驶陕C420**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宝鸡向四川拉运甲醇时,行至212省道200km+500m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告谢某某受伤。2014年5月8日被告谢某某经治疗后出院休养,未到原告处上班,双方并未就解除劳动关系事项进行过协商。被告谢某某向凤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凤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凤劳人仲案字(2015)10号裁决书,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原、被告一致认可双方于2014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原告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认为被告谢某某违反了劳动合同,旷工五日以上,已经自动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故原告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宝鸡久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大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