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铁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天津同鑫晟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同鑫晟工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铁商初字第31号原告:天津同鑫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法定代表人:毛应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薛富魏,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文芳,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万冠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同鑫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以与被告方自行和解为由,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同鑫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1元,减半收取334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向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兆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