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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彦仓诉李小龙、李士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仓,李小龙,李士云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民初字第765号原告王彦仓,男,生于1982年10月1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李小龙,男,30岁,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李士云(又名李世云),男,生于1963年4月5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王彦仓诉被告李小龙、李士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汉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彦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小龙、李士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彦仓诉称,被告李士云欠我现金1万元,后经同心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同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我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2014年10月14日,我与被告李士云达成协议,被告李士云的债务由其子李小龙于2014年11月15日偿还,被告李小龙给我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李士云予以担保。因二被告到期后拒不还钱,现要求被告李小龙偿还1万元并承担违约利息,被告李士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小龙、被告李士云缺席未作答辩。原告王彦仓为支持其主张出示欠条1张,以证明被告李小龙欠款1万元并由被告李士云担保的事实。本院认证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原告提交证据系书证原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密切相关,属有效证据,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已认定的证据和原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5月,被告李士云借原告王彦仓现金1万元,原告王彦仓依法提起诉讼,经同心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同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李小龙、李士云于2014年10月14日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李士云的债务由其子李小龙于2014年11月15日偿还,被告李士云予以担保。到期后被告拒不还钱,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经原告王彦仓与被告李小龙、李士云协商同意,被告李士云将其债务转移给被告李小龙,原告王彦仓、被告李小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即确立,被告李小龙负有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小龙偿还1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小龙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李士云将债务转移后,又自愿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小龙、李士云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和缺席的诉讼风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彦仓1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从2014年1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李士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小龙、李士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汉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风坤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三、《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