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杨茂林与岚县梁家庄乡芦苇塔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林,岚县梁家庄乡芦苇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杨茂林,农民。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芦苇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岚县梁家庄乡芦苇塔村。法定代表人杨反保,该村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岚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芦苇塔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茂林借款利息7361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申请执行费323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芦苇塔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芦苇塔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81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建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