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邓宝柱诉被告沈阳吉鑫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1710号原告邓宝柱,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珲春路龙井巷。被告沈阳吉鑫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8号。原告邓宝柱诉被告沈阳吉鑫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经起诉相同的案件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宝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宝柱承担。审 判 长 袁秀飞代理审判员 曹胜岩人民陪审员 马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