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陆玉兰与吴君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玉兰,吴君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733号申请执行人:陆玉兰。被执行人:吴君君。陆玉兰与吴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2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吴君君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陆玉兰于2015年5月5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君君已支付执行款20000元,并于2015年5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陆玉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7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