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李文虎、杭州凌冠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李文虎,杭州凌冠纺织有限公司,陆以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9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方舟。委托代理人栾立伟、方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文虎。被告杭州凌冠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虎。被告陆以敏。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诉被告被告李文虎、杭州凌冠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某)、陆以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民生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栾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虎、凌某、陆以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李文虎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凌某签订的担保合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文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8023.02元(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18023.0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文虎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3、判令被告凌某对被告李文虎的上述第一、二两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陆以敏对被告李文虎的上述第一、二两项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李文虎、凌某、陆以敏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李文虎;贷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17日;合同执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2%,确定为年利率8.52%;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还款日为每月21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请;贷款提前到期:因李文虎利息多次逾期,民生银行于2014年11月14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欠款情况:本金人民币100万元未归还,截至2014年12月8日拖欠利息人民币18023.02元;保证担保情况:被告凌某对李文虎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另查明,本案借款发生于李文虎与陆以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查明,民生银行为实现债权已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民生银行与被告李文虎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被告李文虎理应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对原告民生银行要求被告李文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8023.02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还应向原告民生银行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民生银行为实现债权已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该损失应由被告李文虎承担。本案所涉借款发生于李文虎与陆以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陆以敏应对李文虎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保证人凌某自愿对被告李文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责任成立,应对被告李文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虎、陆以敏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8023.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文虎、陆以敏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自2014年12月8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未付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李文虎、陆以敏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杭州凌冠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42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李文虎、陆以敏、杭州凌冠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4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20×××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晁 敏人民陪审员 金雪丹人民陪审员 徐奇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