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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卢吓桃与刘美贞、陈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吓桃,刘美贞,陈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卢吓桃,女,汉族,1955年7月6日出生。被告刘美贞,女,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被告陈在华,女,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吓桃与被告刘美贞、陈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吓桃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亚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馨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