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凤和与李庭全等雇工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和,李庭全,李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赵凤和,男,生于1956年8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赵淑娟(系原告之女),女,生于1983年11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乔振海,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庭全,男,生于1954年9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祥(系李庭全之子),男,生于1981年9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松,男,生于1969年5月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杨云,女,生于1968年12月16日,章丘诚祥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赵凤和与被告李庭全、李松雇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淑娟、乔振海,被告李庭全委托代理人李祥,被告李松委托代理人杨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受雇于李庭全并常年随其干建筑,日工资120元。2014年7月2日,我和于仁心等工友遵照李庭全的安排,在其承包的章丘市普集镇凤凰山一工地建水池,在施工过程中,因李松操作吊车失误,不慎将我击落到5米多深的水池中,导致我受伤。伤后由120救护车在李庭全等人的陪护下,将我送到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两被告支付。2014年10月14日,我自行委托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对自身伤情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10月21日,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认定我腰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右胫腓骨骨折致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认定我误工时间为伤后六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四个月,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其余时间为一人护理。二次手术费用15000元,误工时间一个月,一人护理两周。因赔偿事宜与两被告协商未果,提起诉讼。依据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选择以雇工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要求雇主李庭全赔偿伤残赔偿金67833.6元(565280元×12%),误工费25200元(每天120元×210天),护理费17656.3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558.72元(每天77.44元×94天×2人)+出院后护理费3097.6元(每天77.44元×4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820元(每天30元×94天),二次手术费15000元,被抚养人李香华抚养费1140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12元×20年×10%×1/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1000元。放弃对侵权人李松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庭全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李松辩称:我与本案发生的事故无任何关系,原告系被告李庭全的雇工,其受到的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我是正常开车作业,我所驾驶的吊车所有部件从未与原告发生过接触,不存在击落原告之说。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告自身存有明显过错,施工现场修建的水池较深,原告从事建筑行业多年,应具有一定的施工和安全保障经验,由于原告本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其雇主李庭全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致原告不慎落池受伤,原告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提起反诉,要求反诉被告赵凤和返还我为其支付的医疗费50000元。经审理认定:原告受雇于李庭全并常年随其干建筑,2014年7月2日,原告和于仁心等工友遵照李庭全的安排,在其承包的章丘市普集镇凤凰山一工地建水池,原告站在水池的边上指挥水池内的施工人员修水池,作为另一雇员的李松操作吊车,为水池内的施工人员吊卸施工材料,因吊车操作欠当,导致原告跌落到5米多深的水池中,致使原告受伤。伤后由120救护车在李庭全等人的陪同下,将原告送到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4天,被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99188.5元,除李松支付50000元外,其余49188.5元均由被告李庭全支付。2014年10月14日,原告自行委托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为此支付鉴定费1300元。2014年10月21日,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认定原告腰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右胫腓骨骨折致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认定原告误工时间为伤后六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四个月,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其余时间为一人护理。二次手术费用15000元,误工时间一个月,一人护理两周。原告依据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选择以雇工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要求雇主李庭全赔偿伤残赔偿金67833.6元(565280元×12%),误工费25200元(每天120元×210天),护理费17656.3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558.72元(每天77.44元×94天×2人)+出院后护理费3097.6元(每天77.44元×4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820元(每天30元×94天),二次手术费15000元,被抚养人李香华抚养费1140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12元×20年×10%×1/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1000元。放弃对侵权人李松的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李香华生于1959年7月19日,系原告之妻,原告与妻子李香华育有子女二人。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选择雇佣关系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原告雇主的李庭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伤残,明知吊车在施工现场装吊建材,自身站在水池边指挥施工,有一定的危险性,仍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存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作为雇主的李庭全承担原告损失的80%为宜。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委托济南章丘司法鉴定所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被告李庭全对该鉴定结论并未质异,本院采信该鉴定机构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作出的鉴定结果,基于该鉴定结论和庭审查证的事实,原告是从事雇佣劳动时受伤,其从事雇佣活动所获取的劳务费收入已构成其主要收入来源,本院支持原告的伤残赔偿金67833.6元(565280元×12%),护理费17656.3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558.72元(每天77.44元×94天×2人)+出院后护理费3097.6元(每天77.44元×4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820元(每天30元×94天),二次手术费15000元,鉴定费1300元。因原告与被告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原告以每天120元计算误工费实为不当,本院认为原告的误工损失以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每天77.44元计算为宜,以此计误工费为16262.4元(每天77.44元×210天)。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抚养人李香华丧失劳动能力,且李香华未满六十周岁,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本院分别酌情认定1000元、400元。上述本院认定的原告各项损失数额,以80%计分别为:伤残赔偿金54266.88元,误工费13009.92元,护理费14125.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6元,二次手术费12000元,交通费320元,鉴定费1040元。因被告李庭全支付的49188.5元的医疗费中,20%部分(9837.7元)应由原告承担,应从被告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因原告选择以雇主为赔偿义务人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放弃对被告李松的诉讼请求,而李松的反诉与本案本诉不归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李松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就原告与李松之间的纠纷,李松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七条、十八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庭全赔偿原告赵凤和伤残赔偿金54266.88元。二、被告李庭全赔偿原告赵凤和误工费13009.92元。三、被告李庭全赔偿原告赵凤和护理费14125.06元。四、被告李庭全赔偿原告赵凤和伙食补助费2256元。五、被告李庭全赔偿原告赵凤和二次手术费12000元。六、被告李庭全赔偿原告赵凤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七、被告李庭全赔偿原告赵凤和鉴定费1040元。八、被告李庭全赔偿原告赵凤和交通费320元。上述赔偿数额共计98017.86,扣除李庭全多支付的医疗费9837.7元后,余额88180.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4元,原告负担1239元,被告李庭全负担20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业群人民陪审员 谢 芳人民陪审员 宁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